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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邹某变成罪名 获得轻刑

作者:覃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2 浏览量:0

20193 因沙场环境问题,沙场运输砂石导致村民居住环境恶化,道路被损坏,在部分有心人的引导下,一群无知的农村妇女前往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后当日下午6时许,一群在公安机关办案门口围堵公安机关办事人员半个小时左右,先被疏导后家,后被强势控制带走,抓捕到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指控 ,这群妇女行为严重,情节恶劣   开始以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多人逮捕,并移交检察院。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名是重罪 ,情节严重

后来迫于覃律师的在侦查阶段介入,多次沟通公安 及起诉承办案件检察官,后期检察官将起诉罪名变成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全程介入   防止公检乱用职权   开庭寻找证据漏洞     指出漏洞

虽然本案未达成无罪的最好目标(几率5%以下)但如使检察机关变成罪名,由相对重罪变成相对请罪,并使我的委托人家属获得完美刑期,即开始预期判决书下来 即刑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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