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成与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苟小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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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川XXXX民特X号
申请人:周某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市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纠纷,于2018年1月XX日经四川省XX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周某成工资本金450000元;经济补偿金、利息235000元,合计685000元; 二、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某成、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XX日经四川省XX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一月XXX日
书记员 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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