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某上市公司高管曾某职务侵占作无罪辩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
被告人曾◑,女,◑◑◑◑年◑◑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年◑◑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研,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职务侵占罪,于◑◑◑◑年◑◑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曾◑利用担任◑◑◑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顺峰贵宾商务会馆(位于本市海淀区阜成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的手段侵占公司报销款人民币219270.3元。◑◑◑◑年◑◑月14日,被告人曾◑在本市朝阳区北四环◑◑◑市顺峰饮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赃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行为,其只是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在涉案发票上签字审批,对发票对应货物采购具体情况并不知情,涉案领款票据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其也没有领取过涉案钱款,其行为无罪。其辩护人张某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曾◑在涉案支出凭证上的签字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采购与领款人均非曾◑,而是其他人,没有证据证明曾◑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曾◑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于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北京顺峰饮食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峰贵宾商务会◑◑◑阜成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的手段侵占公司报销款共计人民币31006元。◑◑◑◑年◑◑月14日,被告◑◑◑北四环北京市顺峰饮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赃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曾◑的供述,证实其于1992年在广东顺峰餐饮务工,1997年来京在顺峰天宁寺店工作,2009年调到顺峰贵宾商务会馆担任总经理至2012年底,负责该店日常管理,是该店一把手。店内物品采购由温×负责。由温×先购买物品,开好发票,拿着发票找其签字,再拿着其签好字的发票到财务报销。有时也先去财务领支票,拿着发票回来交给财务。6000元以下的发票由其签字,超过6000元的由其签完字后交由区域总监签字。温……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曾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