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鹏律师

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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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

来源:王晓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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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微博、百度贴吧等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呈急剧上升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名誉侵权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但缺乏实际操作性以及针对性,在司法实践当中,依然存在诸多难点。与传统名誉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主体带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以及侵权行为认定难。我们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收集证据要保证及时、方法得当。

去年年末,我代理了一起高校老师遭受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我的委托人唐某是一名近40岁的高校老师,长相清秀儒雅,一直未婚。经家人介绍,认识老乡郭某,满满地开始交往。后唐某发现郭某在和其交往过程中,同时与其他多名男子交往,唐某无法接受如此恋情,遂断绝联系。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郭某突然利用多个百度贴吧账号,公然在唐某任职学校的帖吧、市区帖吧等平台发布唐某的姓名、手机号、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并捏造事实发帖诬陷唐某,称唐某对其猥亵、强暴、恐吓,很多不明真相的贴吧网友对唐某予以批评和谴责。同时唐某任职的学校学生和同事对此事议论纷纷,纷纷投来异样的眼光,院校领导也多次找唐某谈话,使得唐某寝食难安、身心俱疲,精神遭受极大损害,出现重度情绪焦虑等身体不适的情况。后经朋友介绍,唐某找到了我,在几次沟通之后,唐某希望我能帮他处理此事,消除此事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通知唐某对郭某在网上发布的帖子进行证据保全,以免证据毁损灭失,同时要求委托人唐某采用报警、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保证能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后今年年初开庭,对方看着我方准备的一摞证据,完全傻眼了,没想到我们短时间之内会收集如此多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说是无懈可击。庭审时,我方当事人唐某考虑到郭某正处于新婚燕尔,不忍心让郭某难堪,也不想破坏郭某和介绍人的邻里关系。后经法官调解,唐某放弃索要经济赔偿,只需要郭某作出书面道歉,并承担法院诉讼费。至此本案结束,各方对诉讼结果都十分满意,法官主动找我握手,赞赏我的庭前准备工作以及庭审表现,并好奇地问我:“王律师执业几年了?”我笑而不言。

案子没有大小之分,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证明当事人是信任自己的,一定要全力以赴,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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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晓鹏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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