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628民初4093号
原告:陈某某
代理人:张泽国,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代理人张泽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婚生子女由由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未质证。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院中原告婚后长期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达2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由被告徐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自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徐某某6000元婚生子女抚养费,直至小女儿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某某某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