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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如何算增值率才是关键?

来源: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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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与谭某俩夫妻于2006年离婚,又于2013年6月8日复婚。二人离婚至复婚期间,程某和谭某分别各自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复婚后,二人共同对程某买的房子还贷34.4万元,对谭某买的房子还贷18.4万元。2018年4月,夫妻二人因矛盾再次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双方对两套房产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程某与谭某二人对两套房子的成本价格达成共识,仅对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有异议,依据相关规定,增值部分应当以二人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经计算,程某和谭某的房子的不动产升值率分别为137.84%和142.58%,故依法判决程某和谭某分别应向对方补偿23.7万元和13.1万元。

  团队说法

  所谓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其中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和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法官提醒,在离婚房产分配过程,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证实购买时不动产的价格,此外,还应提供共同还贷的利息数额及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同时,若遇到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将以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为计算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期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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