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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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平台主播的评论“吐槽”的名誉侵权案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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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为手机游戏平台游戏主播。因认为同款游戏的平台主播被告在微博等平台发布不实言论,指称原告在游戏直播中“开挂”,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公开指控其开挂,构成名誉侵权。
10月1日,原告在手机游戏的直播中取得了武功盖世的战绩,获得了广泛关注。10月30日,原告上传了该场游戏的录像至各大媒体网站,引起广泛关注。
自10月31日开始,被告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及视频,指称原告在上述“武功盖世”战局中开透视挂,同时被告还在其名下其他新媒体平台散播上述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自12月1日开始,被告又发布言论称原告的另一游戏账号“同样存在“开挂”行为。
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主播及新媒体平台大V,发布上述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直播工作及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发布的言论使得大量观众对原告进行谩骂,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被告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只是客观分析,主播应予容忍。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游戏主播,通过制作、发布游戏视频营利,理应对于视频观看者的质疑持更高的容忍度。

被告对于视频内容的分析,均为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的分析和推理,所依据的素材均取自于客观事实,在使用相关素材前已进行谨慎质疑和求证,并无任何过失。被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与原告为不同平台的游戏主播,双方之间无利益冲突,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他网友的留言均与高俅无关。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合理支出明显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涉案游戏的运营方××游戏公司对原告使用的两个游戏账号进行检测,该公司回函称该两例账号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与全网其他玩家无差别,在该周期内没有检测到账号使用人有作弊行为。从游戏玩法设计角度出发,在理论上玩家可以在涉案游戏中遭遇到并淘汰40名高手玩家。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使用涉案两个账号时均无作弊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官方检测原告未作弊的情况下,被告发表质疑原告的“战术评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诽谤,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
第一,被告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被告根据原告发布的视频对原告在该游戏中的战术、玩法进行评论,该种评论建立在对其战术的分析上,这种评论并非恶意或是随意的评论。
被告发布的三段视频内容中既包括对游戏主播的惯常做法的总结,也包括了对原告使用素材的分析、对同类主播数据的比较分析,同时还包括了对原告战术的质疑和评论,其分析的内容来源是原告自行上传至网络中的游戏视频和网络上的其他玩家的数据等公开信息,故其分析、评论的内容来源客观真实,并非高俅本人捏造。第三段视频源自其他网友的举报内容,被告作为网络主播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
虽然,原告主张被告上传涉案视频至自媒体平台中会给其带来流量并以此牟利,但原告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发布的三段视频内容是一个整体,应当从其整体表达的内容综合来看,明确其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是操作游戏的战术本身还是个人评价。
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显然属于对原告操作游戏的战术、玩法等的评价,其中多数内容属于事实陈述,少量内容属于意见表达。被告在视频中对于原告操作游戏的过程、玩法进行拆分讲解,结合原告的历史数据、其他玩家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使用了“质疑”这样的词语,并未直接给出结论。
而且,被告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其作出评论前就已存在的,而不是在其作出评论后才发生的,故其评论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事实上的根据,并非其凭空捏造。
结合本案证据,游戏用户在游戏较高段位中得到“盖世武功”的战绩并非易事,原告作为资深游戏主播,在其游戏战局中某些高水平操作确实可能引发一些争论和质疑,而被告言论中的评论部分可以找到相关的事实根据,其评论中亦未带有主观恶意,因此被告发布涉案言论对原告游戏进行客观评价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第三,被告的“战术评论”未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原告作为游戏主播,将其游戏视频上传到其直播间,应对该段游戏视频受到公众的质疑或是公众的广泛关注具有主观上的预期,据此原告亦应对公众的相关言论保持适当宽容度,因此原告对于高俅基于其战术事实进行的评论和质疑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另,虽然原告的直播间中出现了部分负面评论,但同时也有正面评价,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王先生的行为与其负面评论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亦举证证明了原告的粉丝量在不断上涨,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因王先生的评价行为而有所降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键盘侠的言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儿,是网络社会永久的话题。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态势迅猛,但是网络并不独立于法制社会而存在。本案系针对主播“战术评论”进行法律评价的案件,法官从司法角度界定了游戏评论的言论边界。游戏主播的游戏战术应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游戏主播亦应对公众在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客观评价予以容忍。
本案中,虽然法院确认原告未在游戏直播中“开挂”,但是被告发布的言论并无主观恶意,且有客观来源,属于“战术评论”。合理的争论和质疑不仅应当被允许,而且有益于行业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社会的包容,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认为,公众虽有权利对公诸于网络平台的内容进行客观评价,但更应提升自身言论责任意识,在一定意义上使评论更加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主播、网络游戏等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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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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