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配偶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认真、详细的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脱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望法庭做出积极的响应。
3、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退赔全部款物。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2019年9月20日,张某退赔4100元;2019年10月8日,张某缴纳罚金2万元。
4、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在羁押期间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罪行悔恨有加。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7万,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其判罚应当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对被告人张某的刑事处罚并给予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振科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