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江萍律师

于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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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合法,按法定继承。

来源:于江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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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我代理原告,原告张二与被告张三系兄弟关系,父亲叫张林(1970年去世),母亲叫文秀(2005年去世)。父母生前共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大哥张大未婚,一生无儿无女,于2015年去世。大哥张大去世后在遗留房地产一处,XX村房地产一处,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虽经多人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2017年1月原告张二才知悉被告张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丁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请求依法分割。

      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代书遗嘱,我方认为因原被告均认可张大不会写字也不识字,依照法律规定该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因该代书遗嘱无代书人签字,亦无立遗嘱人签字,无证据证明手印系立遗嘱人本人的手印,其中见证人也不识字,且两个见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无法证明该遗嘱是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该遗嘱应不予确认其效力。

       法院判决:   

       原告胜诉,涉案房屋,原告张二与被告张三各享有1/2的份额。 

       相关法律规定 :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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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江萍律师
于江萍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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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于江萍
  • 执业律所: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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