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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宫外孕,分手时应否赔偿

作者:金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量:0

案情:

20174月份,姚某(女)经人介绍与金某(男)相识并恋爱,后双方订婚并开始共同生活,期间,姚某于2018212日因宫外孕入医院进行了手术,左侧输卵管被切除。2018220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共同收受亲戚朋友礼金80000元,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5月,双方分手。因双方对婚约财产未能协商一致,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返还彩礼、金器等共计170000元。

问题:

姚某能否以宫外孕手术后身体受伤害为由要求金某赔偿?

观点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姚某与金某恋爱期间共同生活,自愿发生二性关系,虽致姚某身体受伤的后果,但并非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即并非侵权行为,故要求赔偿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考量情节,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额度。

观点二:姚某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虽非金某的过错造成,但其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均客观存在,且与金某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按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分担。故应由金某对姚某进行一定的补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需要四个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及过错。本案中,共同生活是行为,宫外孕手术是后果,按常理二者之间也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双方共同生活是自愿的,法律并无禁止婚前性行为的明确规定,故法律规定的过错要件并不存在,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可由双方分担责任。另外,该损失及后果若让女方一人承担,有违公平及情理,也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相悖。

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既判案例,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占大多数,如:(2015)浙杭民终字第2606号、(2017)粤0605民初9512号、(2017)苏07民终3573号、(2015)安市民终字第42号等。

笔者代理女方在对方提起的婚约财产纠纷中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返还嫁妆及分割举办婚礼所得礼金80000元,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5000元,男方给付女方礼金40000元,嫁妆由女方取回。

随后,笔者所在律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女方进行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以因女方一侧输卵管切除评定其构成九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女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20余万元。利用在对方提起的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确定的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及伤残的证据,女方以健康权纠纷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其损失的50%,即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具体情节,最终一审判决男方补偿女方6万余元。现双方已履行义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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