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虎律师

杨振虎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杨振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1
人浏览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5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按季度支付,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被告张某某为其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答辩称:钱是本人借的,借条内容是张某某书写的,借条上的签字均是张某某本人签的,王某某是张某某的妻子,王某就是王某某,在家里都习惯叫王某,身份证上是王某某,借款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按季度支付,每月2000元,每个季度6000元。

  王某某未作答辩。

  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2015年5月1日,张某某、王某某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某现金10万元整,每个季度支付利息。借款人张某某、王某某,担保人张某某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2015年5月2日,张某某通过银行向张某某转款9.9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张某某1000元。借条出具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偿还利息至2016年4月底。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某对借贷关系的陈述,并依据其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张某某于张某某、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无法证实借款人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是同一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承认王某某就是王某,王某某系其妻子,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王某某未出庭答辩,本院无法进行身份核实,故原告张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担保人张某某对涉案借款的保证方式与借款人张某某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某追偿。

  判决:

  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张某某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追偿。

  上述给付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杨振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振虎律师咨询。
杨振虎律师
杨振虎律师
帮助过 195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南市花园路168号二建融基大厦1404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振虎
  • 执业律所: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1*********1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花园路168号二建融基大厦14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