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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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来源: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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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aa,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张)。

被告一:bbb,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系驾驶员,联系电话:xxx

被告二:ccc,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系车辆所有者。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位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侵权损失合计293563.27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20时5分许,被告一bbb未系安全带驾驶粤Bxxx6小型轿车搭乘原告aaa沿浏阳市X0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xx路段时,由于被告一驾车在行驶过程中系安全带妨碍安全驾驶,致使粤Bxxxx6小型轿车驶出道路驶入北侧水沟,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长沙市xx医院(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住院治疗xx天,20xxxx31日出院。该事故经长沙市xx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认定被告一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xxxxxx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就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作出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原告被鉴定为xx级、xx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6万元,误工时间为6个月,其中需要一人护理3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被告所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293563.27元。经查被告一所驾驶的车辆系被告二ccc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两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认定书以及伤残等级鉴定下达后,二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义务。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1:赔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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