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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裴某某撤销权纠纷,庭前和解胜诉,不战而屈人之兵

来源:吴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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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1010日,被告某某投资向原告某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411民初字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裴某某清偿40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某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告早已将名下财产和房产转移,使执行陷入困难境地。

为摆脱困境,吴彬律师建议当事人张某某2017年731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将被告裴某某转移至前夫李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以防止其再次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开庭之前,最终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和解臣服,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

【审判结果】

本案撤销权纠纷,在原告方吴彬律师积极准备下,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被告裴某某的涉嫌无偿转移、隐瞒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大量证据,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无法再次转移案涉房产,震慑了被告嚣张的老赖气焰,最终被告裴某某迫于压力,原被告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

【律师代理】

本案属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难度比较大,吴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全身心投入代理,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被告裴某某的涉嫌转移、隐瞒财产的大量证据,比较关键的证据有:被告裴某某与前夫李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等等。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比较大,为预防被告再一次转移房产,使判决后难于执行,吴彬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无法再次转移案涉房产,震慑了被告嚣张的老赖气焰,最终被告裴某某迫于压力,原被告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财产的安全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该案民事起诉状》以飨读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4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东路某号楼某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66年512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裴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赠与第三人李某某的《协议》(单方赠与协议);

    2、上述《协议》依法被撤销后,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即该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10日,原告张某某借给被告裴某某借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后被告不予归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201736日,贵院以(2016)豫041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履行清偿责任。20177月份,原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意外发现,2015413日被告裴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协议》(实为单方赠与协议),被告裴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的房屋赠与第三人李某某单独所有。

综上所述,被告赠与第三人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原告债权的实现,特提起撤销权之诉,望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17年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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