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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刑事律师为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到监视居住
作者: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量:0
郫都刑事律师为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到监视居住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系未成年人,律师会见时自述自2018年9月开始到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开设的营业场所为电脑上分,只负责钱和网络币的转化,工作期间老板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捕,杨*作涉案从犯被拘留。 本案由吴国强律师作为杨*刑事侦查阶段辩护人。
【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认为杨*涉嫌开设赌场罪,律师认为存在合理怀疑 。
【律师代理思路】
吴国强律师认为:1、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2、杨*确实不知此工作涉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3、老板唐*明确告知杨*此事不犯法....3、杨*父母以表示从此要对杨*严加管教;综上请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同意对杨*取保候审,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概述】
成都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8日在依法听取辩护人吴国强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侦查机关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川成郫未检听辩【2018】55号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2018年12月5日作出成郫公(堰)监居字【2018】247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对杨*监视居住,由其住处四川省中江县兴隆派出所执行。其父母也表示会严加管教。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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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特别注意:建立网站用于赌博,没有数额要求,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数额只是情节严重的判断依据)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评析】
本案由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引起,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识别行为的罪与非罪方面能力确有欠缺,吴国强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杨*,随后积极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自己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案办案机关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作出了以上决定。
【结语和建议】
刑事诉讼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律师是司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案件中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