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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质押合同二审判决书

兰州市城关区***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承诺

违约金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兰州市城关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信息

被上诉人:

 

兰州***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上诉人代理律师:

 

罗永秀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付璐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李成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郭琦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律师、付璐律师与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律师、郭琦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二审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公司陈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2月1日开始突然中断生鲜乳供应,一审却认定2016年1月停止交售牛奶;原审认定"原、被告对于2016年1月**公司停止向被告交售牛奶的事实均认可"错误,实际为上诉人***公司并不认可该事实;**公司提供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是2013年6月1日签订的,约定生鲜乳供应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6年5月31日,即使2016年2月停止供货,合同已履行2年8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滚动结算办法,2月份肯定未结算1月份的帐,甚至可能未结算前一年的帐,原审认定**公司停止交售牛奶,应收账款权益质押的前提即不存在,该认定错误;《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1年(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即为被上诉人##公司支付130万元借款的具体期限,质押期限为2年,即付款的最后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故一审认定协议对于被上诉人**公司在应付**公司账款的额度内向上诉人**贷款公司支付款项的具体或最后期限没有约定,属认定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公司提供的被上诉人**公司确认的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结算表上显示的结算金额分别为1477260.60元、1481885.40元,均高于1300000元的借款额度,应收账款是一项权利,权利对应的物应是1481885.40元的应收款。根据三方约定被上诉人**公司应当保管该质物2年,**公司对被上诉人**司的质权实际存在且可以实现,原审认为诉请被上诉人*公司交付1300000元应收账款质物的法律依据不足,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上诉人**公司、**公司与答辩人三方签订的是质押合同,而**公司与答辩人生鲜乳供应的结算方式是滚动结算,2016年1月16日**公司停止供奶,所以上诉人**公司请求交付1300000元质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交付1300000元应收账款质物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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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甘肃-临夏州用户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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