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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损害赔偿

建筑物资租赁纠纷如何维权

来源:房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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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资租赁纠纷如何维权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房建龙律师,担任原告律师

【案情简介】
    2014414日,西安市未央区某建筑物资租赁站郝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刘某签订《碗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郝某正常履行合同,蒋器材租赁给被告,但到了约定付款日期时,当时主动说要租赁器材并签订了合同的人却拒绝支付租赁款及一些被损坏器材赔偿款,并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截止2015430日共欠付其租金、未退器材赔偿费及违约金等共计3486231.63。郝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刘某也不愿协商支付,遂找到房律师,咨询如何追讨欠款,并要求解除合同,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承办过程】
    房建龙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是拒不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说没有委托任何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房律师建议一起蒋刘某与其所在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我们明确申请对2014121日起至2015109日止的租金进行司法鉴定,并且我们认为合同解除之后,被告明确表示剩余未退还的租赁物无法退还,我们主张被告需给该部分租赁物的赔偿款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为无建筑资质的个人,其挂靠被告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并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应对上述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重庆市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市某某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2837199.22租赁物赔偿款284203.25元。
【办案总结】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不能要求追究第三人刘某为被告。因为合同纠纷,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不能将合同外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法律适用上如何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现实问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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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房建龙
  • 执业律所: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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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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