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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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房屋租赁侵权代理词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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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委托代理其与**、第三人*的侵权纷纷案件,指派王健律师作为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1.黄***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

双方签有书面《房屋租赁协议》,黄**履行了合同义务,足额支付了房屋租金,对涉案房屋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利。

2.黄***的租赁关系在其他案件中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夫妇因为其他案件导致涉案房屋被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对该房屋的租赁问题已经核实清楚,拍卖公告、拍卖成交报告书中均已载明,特别提示“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显示该标的房屋有租赁……”,特别说明“本次拍卖不包含室内家具家电”,正是因为以上因素,拍卖公告中“评估价:401.13万元,起拍价:224.6328万元”,**在明知且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过竞买才会以低于评估价106万余元的价格购得此房。

代理人认为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应当对此证据予以确认。

3.**强行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权行为。

涉案房屋经过司法拍卖,**取得产权的依据是长寿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0115执1887号之二,由于长寿区法院了解该房的租赁情况,因此该裁定书中未裁定要求*或黄****交付该房屋,**要求法院执行交付房屋未果,自行强制进入、占有该房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4.**现居住在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权行为。

庭审中,**自认是私自开锁进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而根据拍卖公告中展示的涉案房屋内部情况显示,该房屋有家具家电等大量生活用品、私人物品,这些物品一部分是黄**的,一部分是*的,**未经所有人同意,没有合法依据,私自强占属于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在“阿里拍卖”公开信息中均有公示,代理人向法院提供准确的查询路径(附网页打印页),也恳请贵院予以核实。

 

第二、关于**举示的证据问题,代理人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证据来源不合法。

**举示的所有证据都是在涉案房屋内找到的,这些均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取得,其来源不合法。

2.证据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举示的证据属于个人的私人物品,特别是记事本、记账单、信用卡催款单、个人贷款申请等相关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代理人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返还给其所有人,并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的私人物品和黄**的记事本、记账单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夫妇生意上有合作关系,又有租赁关系,同时还是朋友关系,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的租赁关系没有关联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取得的证据,类似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离婚诉讼中“偷拍偷录” 侵犯个人隐私取得的视频资料,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代理人请法庭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不因产权变更解除,**占有涉案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生活用品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黄**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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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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