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虚假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裁判文书索引]
京朝劳仲字[2011]第05383号;(2012)朝民初字第20904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6391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吴远保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KSTK公司
[案情摘要]
2009年3月19日,北京KSTK公司与苏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苏某仍在公司工作。后公司发现苏某简历上记载的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公司认为,苏某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遂于2011年3月14日向被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但公司未能举证在录用苏某前、明确了苏某任职岗位的录用条件(包括学历)。
苏某承认简历中所记学历真实,只是学校有误,且其学历情况是否属实,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因为公司是看重苏某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录用他的。另外,在录用之前,公司从未对苏某提出过具体的录用条件(包括学历要求)。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26条所述的欺诈情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到用人单位作出录用劳动者的判断为标准。事实上,公司在录用苏某后,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式用工近两年的时间里,均没有质疑过苏某的任职资格问题,表明苏某是胜任其所在的项目主管职位的。
[审理情况]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由于公司没有明确对苏某的录用条件,故其主张与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求无法支持,即认定虽苏某简历记载的学历有虚假情况、但双方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律师点评]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一定要在录用新员工时,明确新员工的录用条件(包括学历),并保存好劳动者已经知晓录用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