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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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隐瞒事实卖二手车法院判赔3.5万元

来源:余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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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开了7000多公里后却发现所买车辆是有过两次维修记录的二手车和事故车,认为购买车辆时受欺骗的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广州某知名4S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购车款。今日上午,该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焦点:被告4S店是否存在消费欺诈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原告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去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广州某4s店签订《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交付给原告的是有过两次维修记录的事故车和二手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购车款228000元,赔偿同等车价的车款228000元;2、被告赔偿车辆购置税23200元、保险费6200元及办证费1500元。

4S店辩称不存在消费欺诈

在庭审中,对于原告诉求,广州某4S店辩称,涉案车辆并非原告所称的二手车,而是原购买客户提车后未能即时上牌登记使用,在数天后与4S协商调货的车辆,因此涉案车辆并未有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登记上牌的记录,原告在购车时已经知道该车辆的行驶里程;同时,原告诉称的二次事故,是该车在去年5月发生的一项轻微刮擦,为车辆表面轻微的划痕,对车辆的价值、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并无影响,在车辆交付原告之前已完全修复,且原告自提取车辆保管使用至今行驶近五个月,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

广州某4S店认为,在清楚有关车辆在提车前已存在行驶里程的前提下,有关车辆在购买、交付使用时已经由原告认可、接受并进行了充分使用,因此,原告要求4S店对其已经充分使用的车辆退一赔一,于法无据。4S店并不存在任何欺诈销售的行为。

法院认定4S店有欺诈故意 判罚4S店赔付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州某4S店确认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将涉案车辆曾经售给他人、曾发生事故并维修的事实告知原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告确有欺诈的故意。但由于原告在提车时了解涉案车辆在其购入之前的使用程度,同意接车,而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涉案车辆存在其他的质量问题,因此,虽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欺诈,但因被告所交付的车辆并无其他质量问题,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并未影响车辆的质量和正常使用,故被告的欺诈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其仅仅是大额商品购买中的局部欺诈行为。

广州白云区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的优惠程度、为修复事故瑕疵部分的费用,结合原告为本案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将产生代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35000元,赔偿款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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