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森律师

吴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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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土改时房产证的效力

来源:吴朝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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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房产证的效力

委托人:魏某。

律师:吴朝森

案情简介:魏某家有老宅一处,位于莱阳市城里村某号,因搬入新居且岁数越来越大,活动不便,多年来鲜到老宅观望,20118月的一天,老宅邻居因魏某老宅的树木长至其家房顶要求除掉遂前去整理,被范某阻止发生纠纷,才知该老宅被范某所占,范某称大队将该老宅卖给了他,魏某遂来我所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律师观点

通过详细了解,得知魏某手中有该老宅的1951年莱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一张,所有权人为包括魏某在内的当时魏某父母、兄弟姊妹等九人,一九七几年生产队曾借用该房屋记工分并对房屋进行过修缮,后该老宅怎么落入范某手中就不知道了。

了解情况后,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该老宅一直没有办理新产权证,该老证有效;如果该老宅又办理了新证,本诉讼有很大的败诉风险。

2、即使村委将该老宅卖给范某,也属于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买卖无效。

律师在充分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做好接待笔录后,开始着手办理起诉事宜。

立案过程:立案时遇到第一个难题就是不给立案,立案法官的观点是,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九人,应当追加原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为原告,律师找到立案庭庭长探讨这个案子,认为该案的诉求是腾退房屋,案由是排除妨碍,不是确权,所有权人之一都可以作为本案原告,立案庭庭长同意律师的观点,得以立案。

庭审过程及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了诉讼主体、诉讼时效及村委将该老宅卖给被告的问题,并提供了加盖村委公章、村委书记王某、村委委员谢某做见证人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执笔人是当时的会计赵某,关于诉讼主体,律师如前发表了观点;关于时效问题,律师主张,因被告只是利用老宅存放废旧砖石及杂草,没有对该老宅进行正式意义上的管理,原告只是在20118月份双方发生争执时才知道权利被侵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以村委名义出具的证明,律师注意到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与通篇字体一致,我方要求当时见证人出庭质证,法院指定期限,要求被告通知证人出庭质证,然而证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出庭质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讼争房屋,于1951年土改时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没办理新的产权证,应依法确认该产权证的效力,原告持房产证主张权利,要求腾退房屋,依法应予支持;至于是否存在村委将讼争房屋卖给被告,本案无法查明,即使村委与被告之间交易存在,也属于无权处分,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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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朝森
  • 执业律所: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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