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律师

吴敏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为结工程款,向相关人员送礼、回扣,构成行贿罪吗

来源:吴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人浏览
 

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有罪还是无罪?

——记一起行贿案不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A公司负责人,其在工作期间,为获得工程项目和结算工程款,分别向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行贿17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后案发,被报捕并批准。

 

证据:

一、证人证言:

证人甲(B公司副经理):公司对陈某工程款结算比较及时,为表示感谢,他给我10万元;

证人乙(B公司经理):陈某在我们这有工程,他对承揽到工程很感谢,给了我5万元。

证人丙(B公司顾问):因为我促成了陈某的工程项目,他给了我5万元;

证人丁(C公司经理):公司有一项目需要施工,陈某找到我,说可以给一定好处费,后他给了我17万元;

证人戊:(A公司财务人员)陈某用现金,都是以他个人名义以工程款的形式从公司账上提。他填借款单,我就给钱,用途不清楚。

 

二、书证

1、《营业执照》证明:陈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

2、《工程合同》1,证明:A公司承建了B公司的工程项目;

3、《工程合同》2,证明:A公司承建了C公司的项目;

4、证人甲、乙、丙、丁、戊身份证明,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5BC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均系国有企业。

 

三、嫌疑人供述:

陈某共有五次供述,供述稳定。称:

公司承建B公司项目,工程款总是不及时支付,为及时结算工程款,我分别给了经理、副经理及相关人员5万元、10万元、5万元。这些钱我都是以个人名义以工程款的形式从公司见账上提出来,然后再用工程发票平账。

2007年,为得到C公司的一项工程,我找负责人丁,对他说,如果将工程让我公司干,我可以给他10%的回扣。后来我公司得到了这个工程,我分两次给丁共17万元。这钱也是以我个人名义以工款款的形式从公司账上提出来,然后用工程款发票平的账。

 

问题:

陈某是否构成了行贿罪?

陈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如是单位行为,本案是否构成了单位犯罪?

 

分析:

一、陈某是否构成了行贿罪?

《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陈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的。但,及时结算工程款而给予他人钱财,是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成了本案定罪的关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而本案,工程完工及时结算工程款天经地义,是合理的、合法的,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合法权利,对相对方来说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虽说陈某为及时结算工程款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存在,是错误的。但因其谋取的是合法、应得的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则因其谋取利益的正当性,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构成行贿罪。

二、陈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很显然,陈某的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工程合同》是以单位的名义签署,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法律属性,工程款的利益也归属单位,甚至支付的钱款也是先由单位借支。显然,本案符合以单位名义、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的法律构成要素。

三、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不否认,陈某为获得C公司的工程,以回扣的方式给予他人17万元,此行为符合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取得到机会而获取利益。不排除系存在谋取不当利益的范畴。但如上述,陈某是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利益,其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而根据相关的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才符合追诉条件。而本案回扣数额为17万元,不符合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基本数额要求。

还不否认,相关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向三人以上行贿,可予追诉。但本案不能否认,陈某给予甲、乙、丙三人钱款的行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不是行贿。故,仍然是因数额达不到追究单位行贿罪的数额起点,还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结论:

本案最后经检委会研究,因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某区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由吴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敏律师咨询。
吴敏律师
吴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073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敏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2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