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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来源:任一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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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

                                                                                                                                                           作者:任一果       

 


 

2016年4月6日,××因工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认定构成工伤,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不愿意支付相关赔偿金,故此成诉。单位认为××仅只是挂在单位名下购买工伤保险,且××与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一份劳务协议佐证。

 

本律师认为,一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与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退一万步说,如果××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单位怎么会主动为××购买工伤保险?并且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然后,如果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和资料不充分真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又怎么会认可构成工伤?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置疑。

 

再者,单位提交的劳务分包协议应属无效,单位理应承担用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即属于该种应属无效的情形。

 

最后,本律师认为××请求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3799元/月合法合理。根据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6条规定:“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案××的情况符合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岳统发[2016]13号规定,××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799元/月。故××请求参照××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3799元/月合法合理。

 

综上,在庭审结束后,单位态度强烈,不肯调解,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基本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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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一果
  • 执业律所: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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