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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行政强制违法确认(拆迁纠纷)

作者:黄亦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莆田市某区某加工厂诉称:被告莆田市某区政府为了建设联十一线某路段项目,将原告列入征地范围内,要求其停产待迁。然201598日晚,被告居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组织人员、车辆、机械等,在没有告知原告搬迁的情况下,突然对原告实施征迁行政强制措施,使用大型机械将整个加工厂进行强制拆除,加工产内的机器设备、原料、厂房围墙、电器、用品等财务资料全部被拆除掩埋毁灭。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事项,违法实施暴力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财产损失巨大,故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将被告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违法行政强制中违法违纪的、有犯罪行为的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判决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简评】 

在拆迁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先还是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作为原告积极收集证据不仅仅在于证明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更为后续的行政赔偿纠纷做充分的诉讼准备。

黄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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