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某研究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公司、某研究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1民终11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4-09
合 议 庭 : 罗云奇周中瑞郭燕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某公司
被上诉人: 某研究所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甲坤 [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万齐仁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研究所(以下简称某农科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2013年10月28日的某农科所与某开发商(某公司)《结算情况》,该《结算情况》确认某农科所应付某公司7962657.42元,已付金额6065500元,尚欠金额1897157.42元,但该《结算情况》无任何一方签字或盖章。二审审理期间,某农科所称该《结算情况》上落款的这些单位没有权利决定房屋面积的价格,定不了最终的金额,所以都没有盖章。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上诉主张某农科所欠其171149元,依据是2013年10月28日的《结算情况》。本院认为,该《结算情况》上落款的五家单位并未签字、盖章,内容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二审时,某农科所也称双方并未能确定最终的金额,故本院对该《结算情况》不予采信。且根据双方确认,某公司至今未将1200㎡的大楼交给某农科所,双方也未就该1200㎡大楼达成以房抵款协议,某公司要求按该《结算情况》约定的市场价1438.34元㎡冲抵房款,无任何依据,故对某公司要求某农科所给付171149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