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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陈某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一案

作者:姚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彭某于陈某于200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2月6日生于女儿陈某臻,2011年3月24日生于儿子陈某宇。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星宇由原告抚养,陈某臻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但是,陈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小孩陈某臻一直由彭某抚养,跟随彭某生活,陈某也没有给付抚养费。由于彭某一个人带两个小孩,没法上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多次找到陈某协商要求其尽到抚养义务,但是陈某依然我行我素,对小孩莫不关系。

2017年5月16日,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姚亚律师接受彭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就其于陈某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一案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姚亚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协议的是一人一个,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生效,双方依法获得了小孩的抚养权。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原告为了抚养小孩,花去了大量的精力,没有收入来源,在此,情况下,小孩实际有原告抚养,并且陈某臻已满10周岁,法院在判决时候其自身意见非常重要。因此,原告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庭审情况:

姚亚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离婚协议和离婚证;3、证人证言;4、小孩陈某臻的意愿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并且小孩自愿跟随彭某一起生活。并主张根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判令小孩陈某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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