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桥律师

余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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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离婚

来源:余金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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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当事人阮某与被告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女,2012年生有一子。阮某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生性多疑,无端限制阮某家庭之外的正常交往。阮某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与被告离婚,离婚请求:婚生女、子由阮某携带抚养,要求被告分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位于广州市XX区房屋原夫妻共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并准许原告主张子女均由原告携带抚养。每月支付各14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时止。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所欠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
案件分析:本案成功的地方在于一次就离,基本请求都得到了采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拿到了。
拓展:【离婚的条件】:《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抚养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
      【离婚的程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必然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感情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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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金桥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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