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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恪尽职守,成功受理因解散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案件

来源:卢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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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新时代新经济的发展下,创业公司也逐渐多了起来,在巨大的机遇与挑战面前,许多公司并不能坚持到最后,因而有部分公司没法继续经营下去,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股东的出资未缴清时,损害的是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如果清算管理人不能和股东协商清算时,该如何强制清算呢?下面我们和本清算案件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卢建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  沈阳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沈阳某乙公司
破产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负  责  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8年11月9日,沈阳某甲公司公司以沈阳某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沈阳某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9 日通知了沈阳某乙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沈阳某乙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沈阳某乙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4日,住所地为XXXX,沈阳某甲公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皮革制品,珠宝及工艺品加工、制造,服 装鞋帽、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批发、零售,信息中介服务。沈阳某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股东情况为:沈阳某丙公司持有65%股份,沈阳某甲公司持有20%股份,邢某某持有10%股份,赵某某持有5%股份。
另查明,被申请人沈阳某乙公司营业截止日期为 2005年2月24日. 1999年8月6日,被申请人沈阳某乙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沈阳某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

【裁定结果】
沈阳某甲公司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住所地在沈阳市XXX号,本院具有管辖权。沈阳某甲公司系沈阳某乙公司股东,享有 20%股权,在被申请人沈阳某甲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并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沈阳某甲公司公司依法可以作为申请沈阳某乙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沈阳某乙公司系注册的企业法人,199年8月6日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沈阳某乙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被受理强制清算的条件。 故沈阳某甲公司司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沈阳某乙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子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某甲公司对沈阳某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律师解析】
卢建律师认为申请人清算成功的关键点:
1、同文所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
沈阳某乙公司成立于1995年。同文所于2018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债务人的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同文所清算组实际调查债务人资产等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债务人对外出租的房产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
在调查资产中发现,债务人房产权属证书登记有瑕疵,影响资产的变现处置及更名过户。同文所清算组通过与多方行政机关沟通,解除上述问题。
同文所清算组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同文所清算组将按照管理方案,尽快解决房产问题,推进破产清算案件进展。
2、沈阳某甲公司符合案件清算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撇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k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 解数事由出现之目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本案结语】
管理人同文所严格按照清算方案认真负责执行完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沈阳某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过同文所的勤勉尽责,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受理沈阳某甲公司对沈阳某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清算案件顺利结束,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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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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