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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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同文所最大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成功让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来源:卢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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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人人创业,人人都想做老板,这是现实社会里发生最多的事。但是并不是大部分创业者都能成功,当创业之路渐渐走下坡路,企业不得已需要申请破产强制清算的时候,要该如何申请强制清算呢?如何可以成功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得到受理?最大的减少企业损失呢?下面我们和本清算案件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卢建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 沈阳市某总厂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现负责人:王某乙
破产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申请人沈阳市某总厂系全民企业,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XX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现负责人为王某某。申请人注册资本195万。
1999 年该厂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的资产负债表记载,总资产为 66132154.34元,总负债为75642469.15 元。申请人在资产状况 说明中提出,“沈阳市扬声器总厂资产总计66132154.34元,其 中流动的资产合计24677859.24 元,非流动资产合计 41454301.10元,流动资产中其他应收款多为二十五年以前应收款项,属多年陈欠款:存货、原材料在多次搬迁过程中由于已 无用处且破损及受潮,已做处理,无实物。非流动资产中房屋土地及设备已经变相,已无实物。”。现申请人尚有在册职工57 人(其中在岗科工4人,离岗人员29人,保险无账户24人) 退休人员274人,职工的工资及各种保险存在欠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市某总厂系全民企业,停产多年,申请人提供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过职工大会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皇姑区企业服务中心及沈阳市皇姑区金融 和国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予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及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 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的规定,作为债务人沈阳市某总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应当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市某总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18年9月27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市某总厂申请,裁定受理沈阳市某总厂破产清算一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担任沈阳市某总厂管理人,卢建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国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 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 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 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律师解析】
1、卢建律师认为:
本案难点在于沈阳市某总厂是否确已无力清偿债务?
沈阳市某总厂清算案件——已停产多年的老国企破产案件,根据债务人提供资料显示,申请人总资产为66132154.34元,总负债为75642469.15元。现申请人在册职工57人,退休人员24人。沈阳市某总厂确实不能清偿上述案件的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2、同文所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
同文所于2018年10月12日被指定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该案件主要工作集中与职工债权及名下房产问题。管理人积极与法院、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此种情况。保证破产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安置职工,办理企业注销程序。

【本案结语】
本案中,同文所作文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严谨执行破产清算方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最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市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破产案件顺利结束,同文所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权益。
以上内容由卢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卢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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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建
  • 执业律所: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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