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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作者:庄军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4年农历正月初,原告殷X与被告吴X经媒人介绍相亲,2014农历正月十四日举行订婚酒席。订婚后,原、被告一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同被告一起生活,直至2014年9月,原告确定自己已怀有身孕后,才返回XX。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执意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考虑到在被告工作场地生活环境太差,不适应孕妇待产,便予以拒绝。后被告赌气不再过问和照顾原告。X年X月X日,原告在X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综上所述,小孩XX系原、被告所生,被告应负担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间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殷X、被告吴X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XX由原告殷X抚养成人,被告吴X每年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教育费5000元,给付时间:2017年7月30日,被告吴X给付原告殷X20000元(四年的子女抚养费、教育费),2021年6月30日后,被告吴X每年给付原告殷X子女抚养费、教育费5000元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均系XX的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不直接抚养XX,依法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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