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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李鸿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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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78年9月入职被告下属单位从事搬运工作。2003年11月,原告申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意。2003年12月,被告将原告档案转入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城职介)。

2013年7月1日,被告公布关于原告的特殊工种公示,7月12日,公示结束。2013年7月16日,原告开始向东城职介递交申请提前退休的材料。原告称:2013年10月16日,东城职介开始与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2013年10月21日下午短信告知原告未通过审核,由于档案里现有的记载不能完全体现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故需要原单位提供档案以外的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原始佐证材料,如工资台帐、奖状证书等。原告随后找到被告,被告表示按照东城职介要求,及时查看原告档案情况,发现提前退休所需的原始工资单、入库单等材料并非需要存入档案里面,而是附在财务凭证之后,保管十年至十五年即可销毁。

为配合原告办理提前退休,2013年11月8日被告出具证明,内容为:原告1978年9月至1990年12月在其下属单位从事搬运工作,需要原下属单位提供80年至90年的原始材料,因财务原始凭证有一定的保管年限加之企业重组,致使原始材料已无法找到。原告持该证明去社保机构办理,再次未通过审批。

2013年12月7日,被告和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并出具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从事搬运工工种工作,情况属实,以上情况如不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2014年1月,原告办理完毕退休手续。

2014年12月12日,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退休工资8500元。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以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庭审焦点:

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观点及律师解析: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原告虽在2013年7月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但在2013年10月底原告才告知被告缺少档案以外的材料。此后,被告从检查档案、寻找相关工种材料、出具证明,直至最后约谈社保机构出具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确认书,被告始终在尽心尽力为原告提供一切办理退休所需,并无拖延、亦无过错,且原告主张缺少的材料如原始的工资单等并非属于应放入档案的范围,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延迟退休导致的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其认为:第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第二,原告的起诉应经超过诉讼时效。纵观全案,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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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鸿雁
  • 执业律所: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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