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7年后重启的拆迁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9633平方米,企业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约一万多平方米,持有相应权利凭证。2005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向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核发浦建房拆许字(2005)第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动迁曹路镇配套商品房基地C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上海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厂房被划入拆迁范围,但由于企业动迁成本巨大,公司一直未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2007年,曹路镇配套商品房基地C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动迁工作停止,而针对涉案公司的动迁协商工作更是停顿已久,这两个方面的客观事实令公司方面得出结论,前述拆迁已经完毕,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企业的业务需求亦与日俱增,遂上海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扩建了部分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冷凝库等共计数千平方米的建筑物。
2014年4月,因轨交三线停车场等动迁居民回迁和金群路建设,上海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厂房被有关政府部门列为浦东新区1号拔点清除对象,计划分两步实施拆除。
同年7月22日,曹路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公司厂区内4栋建筑物相应租户清退,并于清退后将建筑物封门封窗。7月31日,镇政府、区城管局对上述4栋建筑物统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栋建筑物系有证建筑,未予拆除,仅拆除了其余3栋建筑物。但是,未被拆除的建筑物的封门封窗措施并未予以解除。
眼看拆迁方动静越来越大,自己的情况越来越麻烦,2014年8月下旬,涉案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一揽子”代理拆迁补偿安置及拆迁之中的拆违相关法律事宜。
办案经过:行政改民事,无碍胜诉
2015年4月中旬,黄艳律师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交由涉案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区城管局对前述合法有证12间商铺限制经营并实施封闭门窗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6月,镇政府向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资料。其中,包含一份镇政府向负责拆迁项目的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所作调查笔录。笔录中,王某陈述涉案门面房是该公司用水泥砖块砌墙封门,理由是为了基地房屋及施工人员安全而对已经清空的房屋进行封门、封窗。
鉴于这一重要案情变化,涉案公司遂在律师指导下撤回上述行政诉讼,转而以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016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作出(2016)沪0115民初36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上海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2 间商铺所封门窗恢复原状。涉案公司的法律维权开启了全新局面。(黄艳、连尚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