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在征收案件中,签订并履行符合法规标准且达到被征收人心理预期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最终目的,司法程序中这一结果不仅有赖于制定完善的诉讼计划,期间还有可能经过数轮艰苦的谈判,可见,一份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来之不易。不过现实中也存在部分案例,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安置补偿条件相对满意,较为顺利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后来征收部门又以被征收人签协议时“违反规定”、“涉嫌诈骗”、“协议无效”等诸多理由,恐吓被征收人,企图撕毁安置补偿协议。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又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出尔反尔的征收部门】


2013年10月,时先生及王女士(时先生的母亲,后于2014年去世)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3年10月28日,时先生、王女士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对地上物的补偿安置、过渡费发放及安置房的置换等均作出了约定。然而,征收部门在向时先生、王女士发放了一段时间的过渡费之后,以时先生儿媳户口“违法迁入”、“母亲必须随子女”、违反“一户一宅”及“王女士不具备单独安置资格”等为由,停止了过渡费的发放,并拒绝履行安置房置换的义务。时先生面对这种所谓的“官方”解释,既无奈又来气,但似乎自己又无从下手。经多方打听了解,他找到了有着“征收维权花木兰”美誉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和李群杰律师。


【律师代理:声东击西巧诉讼】


两位律师接手该案件后,首先指导时先生申请了对征收信息的公开,通过这一程序,了解到征地批复是在2015年才做出的。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是先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而后才取得征地批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两位律师进一步将本案的诉讼策略制定为:首先起诉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然后根据判决结果再选择起诉征收部门履行该协议或者重新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之所以这样制定诉讼策略是基于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该安置补偿协议相对合理,但征收程序违法。两位律师计划采取迂回前进的策略将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下来。


首先打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如果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那么我方可以抓住征收程序违法(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取得征地批复)这一重要事实进行重新谈判、诉讼,争取签订新的协议;如果法院判决协议有效,我方即可请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选择起诉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而非有效。本案之所以引起争议,是由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反悔,单方面中止了该协议,并声称自己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一般会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但是在明律师考虑到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合同相对方是行政机关,更结合实际的司法环境状况,在“民告官”案件中,想要“民”一方得到胜诉的判决难度要大得多,如果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不但面临艰难的诉讼,且胜诉的几率也不敢保证。所以本案巧妙的利用这一现实,转而起诉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第三,行政机关应严守约定,不得变相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继承权”。该案行政机关中止向时先生发放过渡费的原因还有:①时先生的母亲和时先生一起生活,从而不具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②安置人口有误;③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行政机关肆意毁约的时候,总会找出各种理由,甚至在诉讼中搬出所谓的“行政优益权”,从而赋予自己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力。这种随意撕毁行政协议的行为,不仅没有“优益权”的适用空间,正像本案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对于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村民住宅经过权属认定、有效人口的审核以及涉案宅基地普查登记,与时先生签订被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说明被告在签约当时对原告的涉案宅基地面积及其他签约条件是明知和认可的”,信赖保护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能随意改变,更何况行政机关还签订了协议,应当认定其比一般的合同主体负有更严格的守约责任。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去世,其继承人可以要求征收部门继续履行该协议。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征收部门以时先生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为由,停发安置费用,相当于变相剥夺时先生的继承权。王女士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只有时先生一人,这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协议相对人的地位,从而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并且继承人继承的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益,是依法继承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地位,并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


综合以上的事实以及法律分析,在明律师指导时先生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以该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后果然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从而确认了该协议有效,为进一步请求履行该协议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时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征收部门履行该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败诉,应当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先生的维权赢得了最重要的胜利。


【律师提醒】


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一纸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来之不易,签完协议后得到完满履行更为重要。现实中存在一些征收部门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较早的开出“丰厚”条件,引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等房屋拆除完成后,其又以种种理由企图撕毁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因对方的说辞而自乱阵脚、自暴自弃,更不能采取过激的非法对抗措施,而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坚持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诉讼维权也应特别注意策略技巧的选择,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论证,还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聪明才智和应变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司法大环境和案件小细节都做好。本案中在明律师“声东击西”的诉讼策略,以诉协议无效之名行确定协议效力之实,无疑是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领悟体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