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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作者:柳连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9 浏览量:0

一、被告人张某属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到办案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破案件,依法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9项规定,被告人张秉煕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积极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原谅,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免除处罚,并出具谅解书一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25项之规定,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悔罪表现突出,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本案庭审时,被告人又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可以减少基准刑法想10%以下,所以,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突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受到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兢兢业业。对本次犯罪,案发时皆因被告人年龄较小、刚成年,自控能力较差,一时冲动才造成不良后果,但实际上,被告人并不想伤害被害人,所以,被告人主观上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具有再犯的危险性,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属于投案自首,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突出,同时,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另外,对本案的发生,被告人主观上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所以,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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