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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因交付标的与合同约定不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起诉获偿149.45万元

来源:罡正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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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某公司于2013114日与第三人某拍卖公司签订竞买协议,并与2014928日与改公开拍卖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发现所交付的房屋与某拍卖公司现场指认的房屋不一致,也与拍卖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的房屋不一致,更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得房屋不一致。该实际交付的房屋价值远低于拍卖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的房屋市价,致使李某与投资的委托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指派顾本艳律师代理,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房屋差价1149663.90元及违约金344899.17元。

2.法律延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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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罡正律所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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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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