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公司诉青岛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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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
二、案情
2011年3月8日原告济南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2011中国驰名商标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济南某公司代理该公司第1420405号“同春及图”商标申办中国驰名商标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完毕代理工作,2015年6月30日济南某公司的第1420405号“同春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青岛某公司拒不支付代理费,济南某公司遂起诉处理,要求支付代理费80万元整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104000元。
三、案件焦点
(一)代理费为80万元整,是否与合同义务不对等,构成显失公平?
律师与被告青岛公司接触后,认为80万元代理费过高,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但律师代理本案之后,了解本案的商标代理系驰名商标,因此代理费并没有过高,属于合理的。
(二)签订合同之后过了4年多才完成驰名商标注册,是否违约?
双方2011年3月8日签订合同,直至2015那边6月30日方完成代理工作,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间过长,且一般驰名商标注册仅需要一两年时间。导致市场形势发生变更,应当承担责任。
四、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被告仅支付原告本金80万元整,且需要分四期支付,且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对方承担,降低了本案成本,缓解了被告青岛某公司的资金压力。
五、律师建议
企业之间的合同需要认真审核方能签署,本案中并未约定代理期限,导致一拖再拖,超过四年时间方将驰名商标注册完毕。另外违约责任也过于简单,建议单位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士认真审查合同,将风险降低,方能更好的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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