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郑某甲诉管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被告婚内出轨并生子,同时要求精神赔偿金。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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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离婚纠纷

二、案情

郑某甲与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郑某乙。2013年管某某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育有一子郑某丙,该男孩出生前后,郑某甲即对管某某产生怀疑,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后为弄清事情的真相,郑某甲便委托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就该男孩郑某丙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该男孩并非郑某甲之子,因此导致郑某甲无法与管某某继续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双方离婚,2、由郑某甲抚养郑某乙,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管某某赔偿郑某甲抚养费及精神赔偿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焦点

1、是否能够判决离婚?

本案中不存在是否能够判决离婚的争议,因被告也同意离婚,所以双方有争议的地方系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赔偿金。

2、郑某甲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郑某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告虽不承认出轨且生子的事实,但是原告提供鉴定报告之后,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举证义务,被告管某某拒绝再次鉴定,因此根据本条司法解释,被告管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抚养郑某丙期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赔偿项目。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最终根据双方举证质证过程,加之两次开庭之后,律师提供事实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赔偿项目。

五、律师建议

现今社会,很多家庭的婚姻关系处于岌岌可危的地步,律师建议,谨慎结婚,谨慎离婚,若是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存续,还是及早分开,一别两宽,各自欢喜。尽量不要伤害彼此,若是涉及赔偿事宜,及时联系律师咨询处理。本案中原告作为感情受害方,需要提供鉴定报告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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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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