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民初569号
原告:杨XX,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华,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褚XX,女,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祉由,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汪XX、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杨XX负担。
审判员  刘小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