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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作者: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量:0

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判处三年四个月,

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一、案情简介:

浙江温岭法院一审认定邵某某向他人购买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电话号码等在内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办企业数据,共计42万余条,花费人民币8000元,并将其中的9.7万余条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4000余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二、二审改判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10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9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原审被告人邵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辩护策略

王灿律师在二审期间接受当事人委托,向二审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邵某某购买42万余条信息的行为系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根据201761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没有获利五万元以上,也没有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该部分不应该计入犯罪条数。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应该就是其出售给他人的9.7万余条。并提供了邵某某购买信息用于公司正规业务推广的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灿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邵某某犯罪数量予以更正,依法改判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本案的意义

根据201761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没有获利五万元以上,也没有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该条款适用存在很大的差别,甚至有很多法院认为即使是为合法经营而购买,只要数量超过5万条,就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这也造成了各地对法律理解的不同,适用也不同,但根据立法精神,只要是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没有《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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