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二审力挽狂澜再次胜诉


  本案中,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是

  一、认为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且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份额过低;

  二、一审判决书存在文字性错误,对原被告的关系存在颠倒情况,影响了一审判决的公正性,应于改判。

  二审准备过程中,本代理人积极阅读本案一审期间全部案卷,并到涉案村庄提取了上诉人母亲签字的拆迁款领取签字,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判断:

  第一,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的,所留遗产按遗嘱进行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排在遗嘱和法定继承之前。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将遗产的20%给上诉人王某,已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书存在文字性错误,并不影响该判决书实体上的公平与公证,对于确有文字性错误的判决书,可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改正。

  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下达了判决书,判决结果与本律师所做预测完全一致。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