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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池XX与被上诉人高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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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池XX与被上诉人高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池XX与高XX经自由恋爱确立关系并于2013年2月订立婚约。2013年春节后,高XX跟随池XX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池XX父亲池X清开的高新区浒墅关镇XX沙县小吃店打工直至2015年8月离开池XX。2013年11月,高XX突感身体不适,池XX以店铺忙无暇顾及为由,就将高XX带到小吃店附件的卫生院检查治疗,由于卫生院条件、设备简陋,没有及时发现病因,后高XX病情加重,高XX母亲于2013年12月2日将高XX带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救治,高XX被紧急收住入院,完善检查,后被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2.左侧输卵管积水;3.慢性盆腔炎。当时医生还说了句如果高XX迟来一周,高XX可能会因为胚胎过大,导致大出血,继而危及生命。高XX和高XX母亲要求池XX支付医疗费,池XX以手头紧张为由没有支付,高XX在池XX父亲处打工,其父亲也从来没有给过其工资,高XX母亲只好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合计12600元,其中7000元是高XX母亲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刷卡支付的,其余的都是用现金陆陆续续支付的。术后不久,池XX以店里人手不足为由,匆忙叫高XX回去帮忙。由于池XX没有及时给高XX复查,再加之劳累过度,高XX旧病复发。2014年12月17日,高XX前往上海天伦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被诊断为:1.慢性盆腔炎伴盆腔重度黏连;2.输卵管积水伴积脓;3.左侧输卵管系膜囊肿;4.宫腔内膜受损;5.宫外孕术后伞端缺如(右侧保守治疗);6.继发性不孕症。住院花费的医疗费27971.9元也都是高XX母亲支付的,其中有2200元是于2014年12月17日用银行卡刷卡支付的,其余都是用现金支付的。为了防止日后池XX耍赖不支付医疗费,高XX母亲于2015年要求高XX补写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2018年2月26日,高XX母亲与池XX及池XX母亲的录音也证实高XX两次住院的医疗费都是高XX母亲支付的,高XX母亲找池XX支付医疗费,池XX以各种借口推脱。高XX与池XX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高XX起诉池XX要求支付同居关系期间的高XX向自己母亲借款用于治疗疾病的费用45572元及其他费用4000余元,记50000元。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高XX确因治病而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其主张该款系母亲池XX垫付,对此提供通话录音证实,应于采信,同居关系期间债务可以认定为40000元,由池XX承担20000元。高XX被诊断为继发性不孕症尚未治愈,且无固定的生活收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酌定由池XX支付10000元。

池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池XX以与高XX不存在夫妻关系,高XX治疗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给予高XX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失公允、2015年8月高XX离开池XX,高XX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上诉。

案情分析:高XX找到本人,希望本人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规定,高XX因治疗宫外孕所负的债务,属于高XX与池XX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是保护民事权利之诉,而本案属于同居关系期间债务的确认、分担问题,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之规定,高XX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池XX未及时带高XX到大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宫外孕的事实,在高XX做完手术出院后没几天,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下上诉人又匆忙叫高XX回去帮忙经营小吃店,再加上未及时给高XX复查身体,导致高XX旧病复发,后被诊断为继发性不孕症。此前,高XX身体都是健康的,对于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治疗高XX的宫外孕以及高XX宫外孕术后未及时带其复查这些事实上,上诉人是存在过错的,继发性不孕症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况且目前高XX的身体还未完全恢复,没有固定的收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1万元一次性经济帮助,合法、合情、合理。

二审裁定:经过开庭审理后,池XX主动于2019年9月26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由池XX承担20000元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债务,并给予高XX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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