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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廖XX、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林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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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江XX、沙XX系XX经营部的雇员,2018年1月21日,江XX和沙XX两人给XX冷冻食品店运送冷冻食品,该食品店位于三元区XX商场内,江XX将货物运至该商场地下一层仓库,至仓库门口后,江XX没有注意观察地下一层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升降平台升至地面平台,地面平台到外面马路有个小斜坡,小推车上有33件货物,重达700斤,江XX背朝货物拉小推车,沙XX面朝货梯用力推小推车,运至货梯口时,货梯突然被地下一层的廖XX(廖XX系三元区XX海产经营部雇员)按下,由于货物过重,惯性过大,沙XX拉不住小推车,江XX和货物一起跌落至货梯,货梯运行了半米左右,被廖XX紧急制动。后江XX被送至三明市XX结合医院骨伤科治疗。2018年1月25日,江XX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2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后经福建XX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江XX起诉廖XX操作不当导致江XX受伤,起诉廖XX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作为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开庭时候我作为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和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约定涉案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依法追加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廖XX、三元区XX海产经营部、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32454元、护理费1552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残疾赔偿金156004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13618元。

庭审答辩:我作为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2011年6月1日,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和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事发时的货梯实际是由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在维修、养护和管理,应依法变更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为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2.沙XX与江XX受伤系XX经营部指派运送鸭脖到XX冷冻食品店,在运送过程中,江XX被朝货梯拉小推车,而且又是拉700斤的货物,而沙XX埋头用力向前推小推车,未抬头向前看货梯是否停稳,导致江XX和货物掉落至货梯上,沙XX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沙XX应与雇主XX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江XX受伤是因其自身以及沙XX共同过失造成的,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尽到了安全管理人的义务;4.江XX的赔偿费用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本案涉案货梯的所有人为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货梯为简易的升降平台,未配置安全装置和设专门人员管理,三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作为货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对江XX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XX对我的当事人福建三明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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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涵
  • 执业律所: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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