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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小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2 浏览量:0

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30日晚,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摔伤,致右锁骨骨折。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刘某的申请后将伤害认定为工伤。某服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10月8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某服饰公司的诉求,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某服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律师在二审开庭中陈述了三点代理意见:一是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队的“情况说明”,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有异议,报案时间先是“5月30日晚10时30分许”,后更改为“5月30日晚23时20分许”,并且只有当事人的报案陈述,没有交警的事故现场勘察;三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刘某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上诉人劳动局对刘某无证驾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刘某在合理的时间内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虽是无证驾驶,但并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也没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认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服饰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核实材料最终采纳了工伤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不当。
   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证驾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同一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某服饰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因此,某服饰公司提出刘某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缺乏依据。某服饰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刘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伤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评析]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执焦点主要是在法律适用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而该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何适用这看似前后自相矛盾的两条规定呢?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

     1、反对的观点:那么,此案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即交通事故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首先,当事人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所以可以认为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法或法规。其次,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此条中的“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违反交通管理的就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此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以,此案当事人在途中因违反交通法律或法规,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不工伤。

     2、赞同的观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实践中,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交通管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比如横穿公路、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是否认定为工伤,争议较大。主要分歧在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我们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款,但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不将交通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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