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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X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来源:武云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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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一、定罪部分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代理人认为本案中遗漏了被告人旺X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旺X存在两次杀人的故意,并且予以实施,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故应追加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责。具体阐述如下:

(一)第一次故意杀人行为:受害人在被被告人用啤酒瓶嘴捅伤之后已经放弃反抗,被告人仍阻止受害人自救行为并且用手狠掐受害人脖子,构成故意杀人。

根据犯罪嫌疑人历次的稳定供述,受害人赵文霏在被被告人用酒瓶嘴捅伤脖子之后,既已经完全放弃反抗,告知被告人钱财存储的地方,并且向被告人求救,甚至没有大声的呼喊其他人,仅小声的向被告人求救,并且恳求被告人别杀她。这已经充分表明受害人是完全放弃反抗的,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财物已经唾手可得,没有任何的阻力的情形下,仍故意杀死受害人。目的为了防止她认出被告人,事后报警,此行为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该是独立于抢劫行为的另一个侵犯人的生命权的行为,应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证据:

1.旺X201465日《讯问笔录》(卷46)“问:女孩后来为什么没有大声的喊,按照常理,这时女孩应该大声呼救,可是她为什么没有大声的喊?答:因为我当时已经把女孩按在床上了,她也看见我右手拿的碎酒瓶嘴了,肯定是害怕了,所以没敢大声的喊人呼救,要不也不会对我说别杀我的话,而且当时她说别杀我这话时听着说话都有点发颤了...女孩受伤后对我说她包里有钱,让我救救她”

2.旺X2014711日《讯问笔录》(卷61页)“女孩对我说:我包里有钱,救救我。”

3.旺X201466日《讯问笔录》(卷42页)“这时女孩用左手捂脖子上的伤口,我就拿右手把她的左手拉开,放在我右腿的膝盖下压住,不让她去捂伤口。

4.旺X2014712日《讯问笔录》(卷77页)“问:你为什么不想让女孩活了?答:我当时想反正已经动手了,干脆就把女孩杀了,而且女孩要是死不了,被人救活了肯定要报警抓我的,我当时已经不想被抓了,所以只能让女孩死了,我才不会被发现。”

    5.旺X2014515日《讯问笔录》(卷100页)“问:你为什么还要掐她脖子呢?当时是怎么想的?答:因为当时用碎酒瓶扎她脖子,她没有立即死亡,而且我看到她脖子被扎的地方出血越来越少,我当时就想反正也这样了,一不做二不休,弄死她得了,我怕她被扎后死不了,所以就用手掐的气管,想把她掐死。”

(二)第二次故意杀人行为:被告人用枕头捂死受害人时的主观目的即为“杀人灭口”,是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

首先,从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的间隔时间来说。

被告人在实施完抢劫、强奸之后,发现受害人身体还能动,并未死亡,为了防止其犯罪行为事后被受害人告发,出于灭口的目的,被告人又用枕头包裹住受害人头部,最终导致受害人窒息死亡。此行为已经完全与之前实施的抢劫行为没有关联性,只是单纯的以杀人灭口的目的实施的,且用枕头捂受害人头部的行为与之前抢劫行为中间还存在一个强奸行为,故不应将此行为视为抢劫行为的一个连续。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用枕头捂住受害人的头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从犯罪嫌疑人是否既遂的角度看。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已经抢劫既遂。根据旺X供述,其从被害人钱包里翻出了一千多不到两千元钱,具体钱数我当时没来得及数。说明此部分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下,只是由于时间关系,对钱的具体数额没有进行详细查数。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用瓶嘴捅伤受害人脖子时,既已经抢劫既遂。故,在既遂后又采取其他措施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证据:

1.旺X201463日《讯问笔录》(卷44页)“问:你为什么用枕头捂女孩的头部?答:我怕有人回来能救活她,那样她就能找警察,说出我的长相,就能抓到我,所以我不能让她活着,就把她杀了。”

2.旺X2014712日《讯问笔录》(卷68页)“我用碎酒瓶扎女孩的脖子是一时冲动,但后来用枕头捂她头部就是想杀她,我就是不想被抓起来,所以才要杀她的。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赵文霏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及用锐器刺切颈部,并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4.旺X2014712日《讯问笔录》(卷26页)“从这个女孩的手提包里翻出一个钱包,又从钱包里翻出了一千多不到两千元钱,具体钱数我当时没来及数。”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综上,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受害人已经停止反抗,犯罪嫌疑人仍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分别实施了两次杀人的行为,受害人的死亡并非是抢劫行为所致,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三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旺X的刑事责任。


                二、量刑部分

    对于该案的量刑,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旺X予以严惩。

  (一)被告人旺X主观恶性深。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一系列犯罪行为后,伪造受害人被强奸的现场假象,企图误导警方的侦破工作,让其可以顺利逃脱。后犯罪嫌疑人旺X顺利逃跑至沈阳,企图躲避侦查机关的抓捕行为。且对受害人未有任何怜悯同情之心,在已经取得受害人的钱财情形下,仍然要杀人灭口,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

相关证据:

1.旺X2014712日《讯问笔录》(卷79页)“答:我把女孩的身体拽到床边上,摆出强奸的样子。问:你为什么这样做?答:因为我是偷东西的,虽然后来想强奸她,但是没人知道,我把女孩的身体弄成被强奸的样子,这样公安局就可能只想到女孩是被强奸的而把我忽略了,这样就不会这么快怀疑到我,就能晚点抓到我。

    2.2014年512日《抓捕经过》(卷8页)“2014512日,我所民警根据立案线索,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120号温馨城市旅馆房间内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旺X抓获。”

3.旺X2014712日《讯问笔录》(卷77页)“我想看看她包里有多少钱,然后就拿走,我既然不想让她活了,就是拿了钱我也不会救她的。

(二)被告人实施的杀害行为手段极其残忍。

案发时,被告人先是以碎酒瓶嘴直接扎到被害人的颈部,割断大动脉,致其鲜血直喷,喷完之后放任其继续流淌。被告人非但没有采取任何的施救行为,而是在被害人企图用自己手按住自己伤口防止鲜血流淌时,被告人竟用膝盖压住被害人的手,阻止其自救。并且将身体坐在受害人肚子上。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少女竟然采用如此狠毒毫无人性的手段来终结她的生命,实属丧尽天良。其后被告人仍无住手之念,而是选择继续残害虐杀被害人,如用食指和中指抠其阴道、用手掐住受害人的气管以阻止其呼吸、最后用枕头包裹受害人的头部,捂了长达六分钟,最后致受害人窒息死亡。

综上,被告人实施的以上一系列的残害少女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之深、手段之惨不忍睹,实属罕见。受害人在这个过程中所经历的痛苦和对人的绝望程度,想象便可得知,此等虐杀行为实属罕见,恳请法院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最后,对这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高的犯罪分子,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赵文霏,一个年仅16岁的少女,正处在其生命中最美好灿烂的花季雨季的年龄,她本可以享受爱情、青春、事业、家庭等等一切生命带给她的美好体验和过程,可是如今这些所有的美好的想象都成为了泡沫、幻想。被告人旺X仅为一己私利竟残忍的杀害了一个含苞待放的少女,此等行为是何等的残忍和不可饶恕。希望法庭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只有严惩凶手才能够告慰逝去的灵魂,安慰受害人父母备受煎熬的痛苦心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不杀不足以震慑类似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代理律师:武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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