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华律师

李江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早退能否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人浏览

苏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6月27日苏某提前约10分钟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面包车相撞,送至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2014年9月28日,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在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即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本律师认为应当,早退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时间段,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对何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确的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途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从立法目的、法律的变化及条文内容来看,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苏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显,其应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
2.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苏某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
3.如将早退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早退而应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受到的损失一般较大,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既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综上,苏某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李江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江华律师咨询。
李江华律师
李江华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2736 万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联纺路与东柳大街交叉口安居东城商务楼C座1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江华
  • 执业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3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联纺路与东柳大街交叉口安居东城商务楼C座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