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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能否解除

来源:赵启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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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能否解除

——深圳法律顾问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关键词】

深圳律师  法律顾问  合伙  散伙

【裁判要旨】

合伙过程中发生争议,多数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将导致各方丧失继续合作的基础,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0月1日,甲、乙与丙签订协议,约定合伙经营xx水立方商务会馆。

二、协议签订后,甲、乙和丙未按协议约定将合伙出资交至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导致三合伙人出资情况无账可查。

三、后三人因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甲、乙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法院认为:占合伙人多数的甲、乙请求解除合伙,三合伙人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基础,故判决支持甲、乙的诉讼请求。

四、丙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上诉,法院认为:合伙体中两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必然因两人的退出导致合伙终止,故一审判决解除合伙关系正确。

【裁判要点】

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特征,合作基础丧失时,合伙关系即可解除。本案中,三名合伙人中的两名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丙一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三合伙人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基础。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此种情况下,两人的退出必然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故最终判决支持甲、乙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于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对于合伙协议的解除并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人可根据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关系的解除条件,如为加强合伙关系的稳定性,以保证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可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解除合伙关系;若想争取更大限度的退出合伙关系的自由,可在协议中约定经达到一定人数或份额比例的合伙人同意,即可解除合伙协议。

二、合伙人想退出合伙关系,但未能与大多数合伙人达成解除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时,可直接主张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亦须进行合伙财产清算并分配利润,与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果相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五条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水立方会馆,三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现合伙体中两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必然因该两人的退出导致合伙终止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的合伙关系应否解除问题。从甲、乙与丙因2013年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后,三合伙人就经营及分红等合伙事务不能协商,以及诉讼过程中丙不出庭等情形分析,三合伙人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合伙合同未对终止合伙的情形进行约定,且协商不成,虽然三合伙人约定出资额相等,但各方认可的实际出资不一致,且在丙认可的出资中,甲、乙的出资额占合伙投资总额多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占合伙人多数的甲、乙请求解除合伙并由丙返还投资款,并不损害丙的利益,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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