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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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混合过错侵权责任的确定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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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混合过错侵权责任的确定

XX县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伍XX

原告潘XX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XX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XX

委托代理人廖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X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XXXX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XX

被告潘XX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 XXXXXX号。

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XX、潘XX诉被告江XX、叶XX、车XX、潘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于20XXX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X独任审判,于20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伍XX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XX,被告江XX的委托代理人廖XX,被告江XX和叶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车XX及被告车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潘XX诉称,20XXXXXX分许,被告江XX驾驶XJ×××××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XX市往XX市方向行驶,至国道XXX线XKMXM处时,与对向由车浩驾驶的车尾搭载朱XX、伍XX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车XX)发生碰撞,造成朱XX、伍XX、车X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车X和江XX负事故同等责任,朱XX和伍X并无责任。被告江奕如驾驶的X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叶XX,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称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造成二原告的儿子伍XX死亡,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X元(24669元/年×X年);2、丧葬费X元(3904元/月×X月);3、精神抚慰金X元;4、误工费X元(27071元/365×X×X人);5、交通费X元,共计X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的21318元丧葬费后为X元,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

原告方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江XX与车X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叶XX,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伍XX、潘XX与伍X并系父(母)子关系;

3、原告20XX年建在XXXXX号的房屋图;

4、建房土地证;

5、部分缴交电费的收据;

6、XX镇学田村委、XX派出所证明;

7、XX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8、伍XXXX镇中心小学毕业留影;

9、邻居代表李XX的证明;

10、XXXX中学证明;

证据310,共同证明伍XXX与家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在XXXXXX号长期居住;

11、部分交通费收据,证明原告处理事故必须花费交通费。

被告江XX辩称,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有异议。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并不准确,没有考虑车X占道逆向行驶的事实。伍XX不带头盔违规搭乘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应减轻答辩人X%的赔偿责任。被告江XX是被告叶XX雇佣的司机,被告江XX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江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XX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事故现场图,证明车X占道逆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交警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江XX是被告叶XX雇佣的司机;

3、事故说明,证明被告江XX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叶XX辩称,伍XX及原告伍XX、潘XX属于农村户籍,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确定。对被告江XX是被告叶XX雇佣的司机无异议,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叶XX依法赔偿。

被告叶XX在举证期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XJ×××××号牌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事实无异议,答辩人在保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其中商业险仅按X%的比例赔偿;虽然XJ×××××号牌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但该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应按照X%的计算免赔率,答辩人只应承担不超过X%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已向本次交通事故三位死者的家属分别支付了X元的丧葬费,在处理时应予扣减;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二原告的委托手续和汇款单据,证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给二原告X元;

2、投保单、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等,证明保险公司享有X%免赔率,被告叶XX在投保商业险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

被告车XX、潘XX辨称,死者伍XX属于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伍XX对其死亡也存在严重过错,故对属于受害人一方X%的责任部分,应当减轻答辩人X%的赔偿责任。

被告车XX、潘XX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五被告均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无异议,二原告和被告江XX、叶XX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基层法院对以上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江XX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未考虑车X占线行驶的事实,认定江XX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基层法院认为,被告江XX的质证意见没有证据证实,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678910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由法院认定;基层法院认为,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密切相关,与二原告提供的证据345形成紧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死者伍XX长期(一年以上)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应予采信。二原告对被告江XX提供的证据123有异议,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来源而且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基层法院认为二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江XX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但其中的证据23所要证明的事实被告叶XX已予认可,故基层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二原告以及被告江XX、叶XX对被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享有X%的事故免赔率;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证据2依据的是该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的规定,因上述保险条款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已经对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而且投保人叶XX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投保人签名处已经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是有效条款,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江XX确实存在超载的违反安全装载行为,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按X%的免赔率免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基层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XX年XXXX分许,被告江XX驾驶被告叶XX所有的XJ×××××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XX市往XX市方向行驶,至国道X线XKMXM处时,与对向车X驾驶的车尾搭载朱XX、伍XX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车XX)发生碰撞,造成朱XX、伍XX、车X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车X和江XX负事故同等责任,朱XX和伍XX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伍XX、潘XX系死者伍XX的父亲和母亲;死者伍XX19XXXX日出生,死亡时已年满X周岁;伍XX20XX年起即随其父母在XXXXX号居住。本案的XJ×××××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叶XX,被告江XX系被告叶庆专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驾驶职务;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X元丧葬费给二原告。本案庭审中,二原告与本案事故另两死者父母一致同意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含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各三之一的份额分配。

基层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XX和死者车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伍XX和朱XX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故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基层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赔偿。由于本案XJ×××××号牌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不计免赔),故二原告的损失应按以上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赔偿。被告江XX作为被告叶XX雇请的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应负的责任由被告叶XX承担。被告江XX辩称死者朱XX未配戴安全头盔,对其死亡亦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叶XX X%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江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朱XX未配戴安全头盔与致其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基层法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另外因被告江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被告江XX关于其不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辩解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车XX、潘XX辨称死者伍XX不是城镇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与基层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本案死者伍XX生前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率问题,由于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江XX确实存在超载的违反安全装载行为,故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基层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X%的免赔率予以认可。但由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即使减除X%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的X万元赔偿金仍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保险公司的X万元赔偿金仍应全额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每位受害人家属各占三分之一)。

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车XX、潘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车XX、潘XX是受害人一方摩托车驾驶人车X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适当的监护义务,对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也存在相应的过错,但该过错程度比较轻微。理由是:1、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次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则的是被告江XX的占道行驶,该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车X虽然有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情形,但并未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车浩作为摩托车驾驶人的过错相对较小(事故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2、车浩的搭载行为属于无偿搭载,首先应减轻搭载人的责任;而且车X的无偿搭载行为与一般的无偿搭载又有明显区别,即车X是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证,而伍XX是成年人且明知驾驶人是未成年人以及无驾驶证,因此车X的搭载行为责任也比较小;3、三名死者的违法驾驶、搭乘行为属于年轻人自愿参与的危险行为,各人均对自身的安全利益未尽到应尽注意义务,故三名死者对自身死亡均存在严重过错,其中尤以伍XX的过错为重;因为在三名死者当中,伍XX是唯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无证驾驶以及超载搭乘的危险性,但其在明知车X属未成年人、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危险驾驶、退出超载搭乘,反而参与其中。可见,车X对伍XX死亡的过错是比较轻微的,二原告将其儿子死亡属于受害人一方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归咎于车X,从而要求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层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车XX、潘XX表示自愿承担致伍XX死亡属于受害人一方责任(即X%部分)的X%;结合以上责任分析,考虑到二原告和被告车XX、潘XX在本次事故中均丧失了儿子,并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及维护善良风俗,基层法院确定由被告车锦新、潘XX承担致伍XX死亡属于受害人一方责任(即X%部分)的X%

有关二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X元(24669元/年×X年),按20X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丧葬费X元(3904元/月×X月),按20X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结合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给二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确定,二原告主张X元过高,对超过X元部分不予支持;

4、处理事故误工费X元(27071÷365×X×X),二原告主张参照20X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农、林、牧、渔业标准符合有关规定,但其主张按X天计算于法无据,应按XX天计算;故二原告主张X过高,对超过X元部分不予支持;

5、交通费X元,因交通费属于处理本次事故的必要支出,二原告主张X元适宜,本基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以上1—5项损失共计X元,因本案事故三死者的家属同意就保险金按各三份之一的份额分配,故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X元范围内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赔偿二原告X元;不足部分即X-X=X元,由被告叶XX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X%的赔偿责任即X×X%=X元;这部分损失先由被告叶XX承担保险公司免赔的X%X×X%=X元;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部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X元范围内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赔偿二原告X元,仍不足部分即X-X-X=X元由被告叶XX承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二原告的总额为X元(X元+X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X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赔偿二原告X元。被告叶XX应赔偿的总额为X元+X=X元。被告车XX、潘XX再对二原告由作为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承担X%的赔偿责任即X×X%×X%=X元。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尚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伍XX、潘XX各项损失人民币X元;

二、被告叶XX应赔偿原告伍XX、潘XX各项损失人民币X元;

三、被告车XX、潘XX应赔偿原告伍XX、潘XX各项损失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担X元,被告叶XX负担X元,被告车XX、潘XX负担X元,原告伍XX、潘XX负担X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基层法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混合过错的理解和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第一混合过错也就是机动车双方过错中,当事人对争议不大,最后双方均同意按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责任比例即同等责任,因此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重点在于第二混合过错也就是摩托车以防三个死者当中各自的过错,原告作为摩托车搭乘人员死者家属对过错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偏差,认为死者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责任都应该由摩托车驾驶员来承担,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混淆了营运车辆致乘客损害和无偿搭乘以及共同利益搭乘等非营运车辆导致车上人员受害的区别。本案中,就属于无偿搭乘和共同利益搭乘,司机尽到了一般谨慎驾驶的义务,虽然是属于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但却是遵守交通规则的。在确定三方死者的过错,还需考虑的就是伍是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对危险的超载危险的认识理应比其他两个要高,可见主观上他的过错要比其他两个人要大,因此,车作为共同利益车辆的驾驶人,他的家属并没有赔偿两死者家属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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