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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赵陆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量:0

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赵陆一、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赵陆一、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洪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2时许,金某某的牌号为浙C5XXXX小轿车和周某某的牌号为苏J5XXXX小轿车停放在本市杨浦区双辽支路45弄小区内,堵住被告人钱某的小轿车通行,钱某遂驾驶自己的车辆多次撞击上述车辆并强行通过,致二车损坏。经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号为浙C5XXXX的小轿车损坏修复费为人民币4980元,牌号为苏J5XXXX的小轿车损坏修复费为人民币1290元。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钱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钱某赔偿了被害人金某某、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洪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金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褚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车辆损坏照片,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钱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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