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君律师

何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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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离婚纠纷案例评析

来源:何子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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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宋某:女,34岁,住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

李某:男,28岁,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半截塔镇。

宋某与李某已经结婚五年,宋某(女)在美容店工作,靠其个人收入挣钱养家,李某不务正业,宋某不光要养家,还管着李某的零花钱。在共同生活期间,宋某为了能让李某有一个正当的行业,筹钱为李某购买轿车一辆,希望李某能用此车辆多跑些活,以便贴补家用,可李某购买了车辆后,并不如宋某所想,李某不但没有给家里增补钱财,却用次车辆与王某(女)相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王某多次找到宋某谈及宋某与李某离婚事宜。这样的生活令宋某真的身心疲惫。后来,宋某诉讼法院,请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某离婚。

宋某在快开庭前委托我为她进行代理,于是本律师就根据宋某反应的情况向法庭提出了一下代理观点:

1、由于男方不务正业,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一点就是李某有不良奢好;第二点宋某继续和他一起生活,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2、宋某第一次诉讼离婚后李某曾向宋某保证,后二人复婚,可李某根本就没把与宋某的婚姻当回事,更没有把宋某当回事,这样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至少对宋某是一种折磨。

3、案件的处理结果:此案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

    办理案件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有增多趋势,此案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现在此类型案件有增多趋势。法律中规定,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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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子君
  • 执业律所: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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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5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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