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石xx诉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并指派常建龙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今天的诉讼。经法庭调查及庭审,原告xx及被告xx均同意离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

(一)被告经营的出租车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一万元押金,该押金未予退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由被告领取的2018年3月份至10月份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776元,总计5432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位于合水县解放路的房屋,系由被告父亲赠与原被告,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生病后,因为治疗拖欠徐博治疗费350元,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合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4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薄,均可以证明被告有殴打原告的事实,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并且被告的家庭暴力给原告的造成极大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向被告要求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孩子在原告跟前已经养成了一定生活习惯,若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但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会伤害原告和孩子的母女感情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原被告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在孩子抚养方面亦应当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意见,现原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孩子还未成年,且为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对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有诸多不便,因此,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从原告提交合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4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薄均可以证明被告有殴打孩子的行为。因此,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原告父母家庭条件较好,且经济收入比被告更稳定,孩子跟随原告物质生活的优越性比跟随被告好得多,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告的父母还年轻,即便原告没有时间带孩子的时候原告的父母可以帮忙带孩子,但是,被告就不同了,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均已有60岁左右,没有带孩子的能力及条件,而被告家庭情况一般,且被告不愿意努力工作,物质生活满足不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即使被告肯为孩子认真工作也就没有时间带孩子,直接影响了孩子的教育成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

常建龙 律师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