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华律师

张胜华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多年积蓄一夜全无,律师助力帮维权

来源:张胜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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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卢某多年来与丈夫起早摸黑在外辛苦赚钱,将多年来积攒下来的几十万继续全部借给朋友收利息,只可惜借款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卢某知晓后多次拨打手机内存有的借款人电话,电话里回应的是“你所拨打的电话是空号,请核对后再拨”。顿时卢某傻眼了~~

  万般无奈下,卢某来所找到了张律师,恳请张律师为其想办法出主意,因为根据法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全案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即使起诉也要被法院驳回。



  张律师在认真分析本案情况下,抛开一切不利因素,在借条的内容上找到了“希望”,结合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张律师认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担保人!这让卢某看到了希望。

   卢某在办理完民事委托手续后,张律师便着手为他搜集案件证据材料,在证据准备完全充分后,张律师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法院开庭,法院全部支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担保人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现本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附: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955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原告卢某为与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3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孙某连带偿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115240元(利息已从201492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孙某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7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926日,吴某向原告卢某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向车苏村卢某借到现金人民币43万元正(430000.00),借款利息壹分伍厘计算。若因本借据引发纠纷,借款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其中壹拾伍万元正于10月底归还。被告孙某在借据下方签署对以上借据内容清楚无误,同意为借据担保,若因本借据引发纠纷,担保人愿意承担一切费用、责任。担保人:孙某”孙某及吴连蕊分别在签名上捺上指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14113日向法院起诉吴连蕊、孙某,后因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于201533日申请撤诉。2016322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户籍证明、《借据》、本院(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322号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吴某归还原告卢某借款43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9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2元,由被告孙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成

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

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陈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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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胜华
  • 执业律所: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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